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寶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寶全 上列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康聖輝、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德雄、李佳津、李雪鳳、李曜同、李瓊芬、李曜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7,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