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蔡銘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719號 原 告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顏嘉威律師 被 告 蔡銘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並未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本件本票)給被告,亦未授權他人簽發,本件本票是他人偽造,原告不負票據責任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本件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原告從民國109年12月起與訴外人圓喆有限公司 (下稱圓喆公司)老闆蘇純玉有生意及金錢往來,積欠新臺幣(下同)400餘萬元,展延迄今,仍欠366萬元。經蘇純玉催討,原告遂將其支票、存摺及印章等交付給蘇純玉,由蘇純玉簽發支票調現。直到111年中,原告表示已無力償還, 致被告持有向被告調現之原告名義簽發之支票遭退票。原告表示要儘快收回支票,避免因3次被退票遭銀行拒絕往來。 因此,蘇純玉即改開本票換回支票,此為原告所明知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本票上發票人欄之「侯珠民」、「泓利企業社」蓋章為真正;以及前開蓋章係由訴外人蘇純玉代行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但原告辯稱原告交付蘇純玉之印章是借票(支票)給蘇純玉,並未授權蘇純玉簽發本件本票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即在本件本票是否為原告授權蘇純玉代行? ㈡證人蘇純玉(下稱蘇純玉)於本院審理時到場具結證稱略以:原告原先開立泓順企業社之支票陸續借貸3,925,400元, 後來只還了一部分,還欠3,660,910元,其中有以泓順的支 票向被告調現,泓順的支票在000年0月間遭拒絕往來,原告就去申請泓利企業社的支票,把印章、支票及提款卡交給我,開票去軋之前泓順的支票,如附表一所示支票是向被告調現,一直到111年9月2日泓利的支票開始跳票,如附表一編 號01、02所示的2張在被告那裡,原告跟我說不要讓支票拒 絕往來,我跟原告說要開立本票來換,原告要我直接處理,說開好再跟他說我開好了及怎麼開法等語。經查: ⒈原告雖主張係將泓利的支票借給蘇純玉使用等語,然查蘇純玉證稱是在泓順的支票被拒絕往來,原告才去申請泓利的支票等語,為原告所不爭執;又原告自承泓順的支票跳票時,自己已積欠2,000餘萬元之債務,則原告於背負鉅額債務下 ,竟又將泓利的支票借給蘇純玉使用而負擔發票人之票據責任,此顯然違反常理,不能採信。 ⒉蘇純玉證稱泓順積欠3,660,910元債務等情,已經提出111年7 月2日LINE對帳紀錄(本院卷第116頁)。原告亦陳稱略以蘇純玉是用泓順的支票幫我調錢,後來泓順的支票拒絕往來,才用泓利的支票,一開始開泓利的支票調來的資金是用來軋泓順的支票,泓順的支票拒絕往來時有多少錢沒有付,我不知道,但我有向錢莊調錢,慢慢的還,我真的不知道用泓順的支票調了3,925,400元等語。然而蘇純玉既然是以泓順的 支票幫原告調錢,原告即為資金之實際需求者及負擔償還債務之人,蘇純玉為原告調到資金,攸關原告所負債務之多寡,則蘇純玉究竟為原告調到的錢到底有多少,在泓順的支票跳票後還有多少沒有清償,原告豈可能不確認?豈可諉為不知?是原告前開主張,應非可採。蘇純玉證稱泓順(的票)尚積欠366萬餘元未清償等情,應為可信。 ⒊再者,泓順的支票跳票後,原告申請泓利的支票,一開始是用來軋泓順的支票等情,為原告所自認。可見泓順的票據債務,確曾以泓利的支票調現清償。原告雖主張其嗣後係向錢莊調現清償泓順的支票等語,然查如果原告所述為真實,當得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惟原告僅泛言是開別的票清償,並未舉證證明該事實為真正,自非可採。 ⒋蘇純玉又證稱曾在如附表一編號01之支票跳票後之111年10月 26日要求原告開立本票36張,每張10萬元等情,有LINE訊息附卷可按(本院卷第57頁),前開本票金額合計360萬元, 與蘇純玉證稱泓順積欠之債務366萬餘元相當,是蘇純玉證 稱為補泓順的支票而開立泓利的支票,在泓利的支票開始跳票後,要求原告簽發本票,避免泓利的支票拒絕往來等語,尚屬可信;原告雖主張其拒絕開本票等語,然前開對話紀錄僅記載「有空來電話說」、「到底是如何」等語,並無原告拒絕或不同意開立本票之記載,其主張已難遽信;又原告雖主張其配偶及其女曾在111年間向蘇純玉要求取回支票、印 章及存摺等語,證人即原告之配偶潘坤圓(下稱潘坤圓)到場證稱略以:我有去找蘇純玉要拿回支票、印章及存摺,我去過一次,蘇純玉不在,後來我又跟我女兒去一次,蘇純玉也不在,我有跟外勞說要找蘇純玉,之後就沒有再去,但是一直打電話給他,他都不接;有用手機傳LINE給蘇純玉,但資料要再找找看;我先生有寄存證信函給蘇純玉等語(本院卷第63頁)。惟查,潘坤圓或原告嗣後並未提出任何傳LINE給蘇純玉要回印章等之資料,其之此項證言,已非可信,而且如果原告確實有要向蘇純玉索回支票、印章等物品,豈有在其配偶前往2次不遇,即未積極再向蘇純玉索討,而一直 到112年9月19日才寄發嘉義中山路郵局第304號存證信函要 求蘇純玉返還(本院卷第67至68頁)之理,是原告主張曾在111年間向蘇純玉索討印章等物品,尚非可信。 ⒌原告雖又主張縱使原告有授權,依蘇純玉之證言,蘇純玉是在111年11月23日才開始幫原告開本票,足認本件本票未經 原告授權等語。然查蘇純玉於113年1月8日到場作證時雖曾 證稱略以:是11月23日開始幫原告開本票等語,然隨即改稱11月23日是說要把開出去的本票換回來,第1張本票是在10 月20幾日開的等語(本院卷第81頁)。按依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票人申請註銷退票紀錄, 應自退票之次日起算,在7個營業日之金融業對外營業時間 內為之。如附表一編號01、02之支票,因存款不足而跳票,嗣後已註銷退票紀錄等情,業據蘇純玉證述在卷,原告亦未爭執,應為實在。而前開2支票之發票日各為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30日,如蘇純玉係於111年11月23日始得原告之授權而簽發本票,蘇純玉怎可能在前開7日期限內簽發本票 調現以註銷退票紀錄。是蘇純玉雖曾陳稱於111年11月23日 才開始幫原告開本票等語,然應係記憶錯誤所致,不能因此認定蘇純玉於111年11月23日始經授權。 ⒍又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有價證券,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刑法第20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已刪除,偽造有價證券者,須面對數罪併罰之極重罪刑。蘇純玉所稱要以本票換回的是泓利之支票,不論各該支票有無蘇純玉之背書,原告都必須負擔發票人之責任,依常理而言,蘇純玉應無甘冒偽造有價證券之重罪,未經授權而簽發本件本票之理。 ⒎綜上,本院認蘇純玉證稱係經原告授權而簽發本件本票等語,應為可信。 ㈢本件本票既係蘇純玉經原告授權而代行簽發,其效力及於原告,原告自應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持有本件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自不可採。 ㈣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本件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註 01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1月3日 112年2月25日 新臺幣12萬元 CH446979 02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1月3日 112年3月25日 新臺幣12萬元 CH446980 03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1月3日 112年4月25日 新臺幣12萬元 CH446981 04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1月3日 112年5月25日 新臺幣12萬元 CH446982 05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1月3日 112年6月25日 新臺幣12萬元 CH446983 06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1月3日 112年7月25日 新臺幣12萬元 CH446984 附表一(日期:民國;貨幣: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付款人 票據號碼 備註 01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0月25日 356,000元 臺中商銀新港分行 SKA0000000 02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0月30日 345,000元 同上 SKA0000000 03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1月8日 337,500元 新港鄉農會 FA0000000 04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1月25日 375,000元 同上 FA0000000 05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1月25日 275,000元 臺中商銀新港分行 SKA0000000 06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2月8日 275,000元 同上 SKA0000000 07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2月18日 255,000元 同上 SKA0000000 08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1年12月28日 255,000元 同上 SKA0000000 09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2年1月8日 325,000元 同上 SKA0000000 10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2年1月12日 364,500元 同上 SKA0000000 11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2年1月18日 325,000元 同上 SKA0000000 12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2年1月28日 375,000元 同上 SKA0000000 13 侯珠民即泓利企業社 112年2月12日 295,870元 同上 S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