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周敏惠、大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王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周敏惠 相 對 人 大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47號),本件 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196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如聲請人未能提出合於上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許。經查,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47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迄未補正,而由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聲 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