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串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閻俊傑、蔡欣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02號 原 告 串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被 告 蔡欣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江芳耀 註1:請求原因事實如下: 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1日21時52分,向原告以新臺幣(下 同)1,799元於網路下單「一般分離式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案」服務。原告於111年4月20日13時59分派遣李其昌服務師傅至現場,施作「一般分離式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案」 服務,並於同日16時完工。嗣後,被告又於111年4月12日13時56分,向原告以1,967元下單「直立式洗衣機清洗」服 務。原告於111年4月20日14時00分派遣李其昌服務師傅至 現場,施作「直立式洗衣機清洗」服務,並於同日16時1分完工。而後被告又於111年4月20日16時4分,向原告以1,899元下單「一般壁掛型分離式室内機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案」服務。原告於111年4月24日14時5分派遣李其昌服務師傅至現場,施作「一般壁掛型分離式室内機冷氣清洗雙重消 毒方案」服務,並於同日14時41分完工。原告多次向被告 催討前開服務款項共計5,665元, 被告均未蒙置理,且迄 今仍未給付,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