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石鈺投資有限公司、賴陳梅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7號 原 告 石鈺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陳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登發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被告張登發、張永期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共有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被告陳張秀月的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被告如變動,提出有記載(追加)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