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原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黎小彤、楊鈞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原小字第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楊鈞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21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一: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856 元,並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嗣以民事陳報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4,215元,並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註二: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一)被告向第三人老佛爺時尚精品有限公司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LV奶茶小水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3,900元;茲因老佛爺時尚精品有限公司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是被告與老佛爺時尚精品有限公司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即讓受給原告。而依該分期付款約定自112年4月10日至113年3月10日,計12期,每期繳款為5,325元,惟被告僅繳付4期後,即未再繳付,尚積欠40,769元(含本金及利息)未清償,依雙方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之約定,顯已違約,是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約定書第10條規定,被告尚須給付繳款遲延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被告向第三人富騰達貿易有限公司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Dyson HD08 Supersonic 吹風機 溫控負離子 托帕石橙紅節日特別版 附精美禮盒|送副廠鐵架+電烤盤〈有點厲 害-零卡分期〉Z-104-HD08OG,分期總價為15,549元;茲因 富騰達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是被告與富騰達貿易有限公司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即讓受給原告。而依該分期付款約定自112年7月10日至113年6月10日,計12期,每期繳款為1,296元(第一次付款1,293元),惟被告僅繳付1期後,即未再繳付,尚積欠13,446元(含本金及利息)未 清償,依雙方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之約定,顯已違約,是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約定書第10條規定,被告尚須給付繳款遲延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