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九七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龍 訴訟代理人 簡榮源 被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店全美通信行 法定代理人 邱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萬七千六百二十二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 電話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與第三人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虹公司)訂有「委託代 理商行銷行動電話通信業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依約全虹公司有代理 原告銷售行動電話門號權限,而被告為全虹公司加盟店,亦有受系爭合約書拘束 之義務;詎被告於代理銷售行動電話門號,竟疏未詳實核對客戶證件及所填資料 ,致使某不知名人士得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偽持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