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О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О五二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三九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拍賣之高速自 動彎管機二台(其中一台原價值新台幣三十萬元,另一台原價值二十八萬元)、 沖床二台(其中一台原價值一十萬元,另一台原價值六萬五千元),均係原告所 有,並非執行債務人之旻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旻鋐公司)所有。原告於民 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對被告提起異議之訴,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院以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七八號審理中(該案嗣經原告撤回起訴),本院民事 執行處發函通知原告依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