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橋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橋龍輪胎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伍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夏金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