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甲○○○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六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甲○○○有限公司、乙○○與被上訴人丙○○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貳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貳仟玖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賴秀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