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四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授權訴外人張立達以被告名義 與原告簽訂鋼筋買賣契約,向原告購買鋼筋二百噸,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交付最 後一批鋼筋七千一百三十公斤,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六萬一千三百八十九元 ,屢經催討,仍未給付等情,爰依買賣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六萬一千三百八十九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