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勞小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朴勞小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叁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服務於被告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禎祥公 司)已達三年之久,然被告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由人事室職員陳素玲 通知原告,自九十一年起不用上班,原告不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為此訴 請被告給付未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一個月工資共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一百二 十元及自本件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 二、被告則以:兩造契約訂明有效期間係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告係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僱原告,然在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有口頭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