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勞小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勞小字第一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元,折合銀元壹萬壹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蔡廷宜 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