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朴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郭再興 被 告 偉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再興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甲○○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零玖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郭再興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郭再興預供擔保,得免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