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八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八六八號 原 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