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甲○○ 被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台中市,有被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