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系爭貨款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原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