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四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依附件複丈成果圖所載先行辦理面積更正登記,或於本件訴訟 另為適當之補充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