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772號原 告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但因請求租金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價額或數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但上述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因案情繁雜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尤原法官繼續審理,此民事訴訟法第四二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款及第五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達八百五十三萬八千六百元,顯已逾五十萬元之十倍即五百萬元,且案情涉及兩造間契約有關實際開放病房數之爭議及該契約之法律性質,案情繁雜,同時兩造亦均以上述理由聲請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首揭規定,兩造之聲請應於法有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