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976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慧玲即逸春商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