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976號原 告 甲○○ 被 告 李慧玲即逸春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慧玲即逸春商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