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0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振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30日上午2時40分時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 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代理人丙○○ 到 相對人 丁○○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陳述與調解聲請狀所載同。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達成和解。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若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陸萬元,聲請人願減縮本金為壹拾貳萬元並拋棄全部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代理人丙○○ 相 對 人 丁○○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會 施富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