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1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陳昭瑛即東陽企業社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丙○○ 住嘉義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3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上午10時1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更正聲請人為乙○○。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東陽企業社更正為陳昭瑛即東陽企業社。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