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0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嚴庚辰律師 住嘉義市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甲○○ 住嘉義市 相 對 人 振企企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嘉義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07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上午10時2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張子涵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退裁判費三分之二。 法官 准退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等截止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租金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壹仟玖佰零壹元,聲請人等同意扣除百分之十,壹拾壹萬柒仟壹佰玖拾元由相對人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申報房屋租賃所得。 二、兩造同意本件系爭房屋租賃期間約定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終止房屋租賃契約。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子涵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