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移調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9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6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移調字第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上午9時44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月五日起自九十八年一月五日止,於每月五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貳萬肆仟元,給付方法:自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自九十八年九月五日止,於每月五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