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0日上午9 時4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