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0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下午2時29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 委員 黃秀敏 調解 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如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詳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