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8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林虹儀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陳國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到 共同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戊○○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前,及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前,各給付壹萬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壹萬陸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戊○○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陳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