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水電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8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高淑美即祥太健康生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213號給付水電費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8日下午3時2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馮澤文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高淑美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零伍佰參拾元,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給付壹萬零伍佰參拾元,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各給付壹萬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馮澤文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