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4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25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月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