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7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戊○○ 到 相 對 人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代 理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 二、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給付貳仟捌佰玖拾貳元,餘額柒萬元自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十月二十二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二日各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