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6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康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