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64號原 告 黃淑淵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洋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嘉易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