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原 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訴訟代理人 鄭明煌 被 告 郭黃粉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