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郭黃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即 被 告 郭黃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