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聲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簡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大登鋼鐵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現所在不明,而查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乙○○之戶籍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路2201巷1 弄6號,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 卷可稽,亦查無證據證明相對人乙○○最後住所地為本院所管轄,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