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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楊詠惠

  • 當事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李彥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112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李彥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10月8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3792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彬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彥彬於民國108 年9 月15日16時8 分許,登入(暱稱李彥彬)臉書網頁,在個人公開頁面轉PO文「台灣悲哀(同志雜交),感染(愛滋病)非常高,難怪蔡英文硬要綠營通過同婚法、讓台灣成愛茲島、這樣中裕製藥才能大撈特撈、這也是蔡英文真正目的、但願大家自求多福了. . . 」等謠言,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後,依法移轉管轄予本分局,核被移送人所為不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爰移請裁處。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被移送人李彥彬坦承有上揭行為,有被移送人李彥彬之調查筆錄及其發表之臉書文章截圖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雖被移送人李彥彬辯稱對現今性別認同混淆及家庭觀念偏差感到憂慮,而且同性戀確實是造成愛滋病蔓延的主因,此文章與其立場相近,才轉發文章讓世人感受問題嚴重性等語。惟該文章之相關內容,業經新聞媒體報導為不實網路傳言,且衛生福利部及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對該文章內容不正確之處皆已做出說明及澄清;又「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施行法」之同婚法係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關於婚姻自由之平等權保護而制定。依被移送人學經歷,應無查證上困難,其未查證該文章內容之真實性,對該謠言未盡基本查證之義務,故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則被移送人乃係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其內容已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規定,應依法處罰。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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