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97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伊力美容養生館(現負責人林長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8 月29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3258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黃廣輝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甲○○○○○○」(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負責人,其因涉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58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規定,聲請裁定甲○○○○○○勒令歇業。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甲○○○○○○(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黃廣輝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2 月18日以108 年度鳳秩字第9 號裁定處甲○○○○○○勒令歇業,且甲○○○○○○現況為「廢止」、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等情,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是甲○○○○○○既經本院以裁定勒令歇業,本院自無從再次裁定其勒令歇業,且亦無裁定歇業之實益,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另移送機關雖以同址另有越想妮泰式養生館負責人林長樂為獨資商業登記,惟商業統一編號已變更為00000000號,有移送機關提出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為憑,上開商業主體名稱與商業統一編號均不相同,無從認定仍為同一商業主體而予以歇業處分,併為說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