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聲字第1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異 議 人 郭志榮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9 日15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 伊力美容養生館) 與同案違序人阮氏莉從事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沒有作這件事。。 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從事性交易者,處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第80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異議人於108 年1 月9 日15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 伊力美容養生館) 與同案違序人即阮氏莉從事性交易之事實,業據異議人於警訊時坦承在卷,並有伊力美容養生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43-46 頁)異議人出入伊力美容養生館及阮氏莉警訊筆錄可佐,堪認異議人前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異議人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異議人雖辯稱無上開違序行為,惟異議人於警訊時已坦承:我今日前往該伊力美容坊從事半套性交易消費。我進入包廂後先脫去衣物僅剩內褲後,服務小姐阮氏莉就進入為我按摩,並幫我身體塗抹按摩油,按完之後阮氏莉將我身體翻至正面,並觸摸我生殖器官附近讓我產生生理反應,她就向我推銷全套性交易服務代價3,000 元以及半套性交易代價2,000 元,於是我就選擇從事半套性交易,阮氏莉就幫我的生殖器帶上保險套,並讓我撫摸胸部,以手來回套弄直至射精。本次性交易有完成。我將2,000 元交予阮氏莉收取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1-12 頁),其對進入該美容養生館後性交易金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均陳述清楚、詳細、具體,且所述之上開事實與同案違序人阮氏莉於警訊時陳述相符(見本院卷第17-18 頁),復參以阮氏莉於警訊時陳明不認識異議人,亦無仇恨或糾紛,應無設詞誣陷異議人之動機,其陳述自堪採信。異議人有上開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事證明確,異議人前揭所辯,不足為採。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之規定,處異議人1,500 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否認有上開違序行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