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秩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藏樸養生會館(獨資商號,負責人:曾衍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鳳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藏樸養生會館(獨資商號,負責人:曾衍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4月14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1442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負責人曾衍貴,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 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甲○○○○○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甲○○○○○之負責人曾衍貴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9月14日。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㈢行為:曾衍貴為甲○○○○○之負責人,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 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前揭時間提供上開場所,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半套」(打手槍)及「全套」(生殖器接合)性交易,交易模式為「半套」每次4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全套」 每次40分鐘,收費2,000元,曾衍貴均可從中抽取500元以為營利。適有男客劉學明、黃建榮於上開時間前往上址消費,先由曾衍貴引領入房,再分別由成年女子阮玉琛、黎玉賢進入上址3樓8號包廂、2樓3號包廂內進行半套、全套性交易,旋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店內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未使用保險套1批、臨檢燈遙控器1個、營業日報表1份等物。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高雄簡易庭以111年度簡字第3250號,判 處曾衍貴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日。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卻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爰增訂本條規定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處罰,且不受刑法第76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是為對應該條勒令歇業之法效果,並貫徹防免商業重為違法行為之立法意旨,應以商業主體為其規範對象。經查,曾衍貴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111年度簡字第3250號判處有期 徒刑2月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250號刑事簡易判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行政組公務電話紀錄簿、甲○○ ○○○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鳳山分局刑案呈報單、曾衍貴、阮玉琛、梨玉賢、劉學明、黃建榮等人之調查筆錄、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營業日報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15、19至69、95至101頁),是甲○○○○○負責人曾衍貴既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 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仍以甲○○○○○繼續經營,已 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揆諸上開規定,當須予以遏止,以貫徹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之立法目的。從而,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18條之1第1項規定,處甲○○○○○勒令歇業。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