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莊志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45號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羿慧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