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5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松鶴木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謝火即協信滾條切布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101 年度鳳簡字第57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3,8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