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簡字第665號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生 訴訟代理人 王蔚文 被 告 蘇百全即長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原起訴請求被告蘇百全即長流企業社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4,319 元,及自民國101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1 年11年7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上開利息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因前揭原告訴之聲明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與上開法條規定並無不符,自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101年5 月起至同年7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美食家沙拉油等各類食材,合計貨款10萬4,319 元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及於101 年7 月25日發存證信函通知其給付,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銷貨彙總表、銷貨單、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