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13號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志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