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45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富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6,2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