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瓦斯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34號上 訴 人 鍾聰吉 被上訴人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102年度鳳簡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