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41號原 告 鄭文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27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5,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