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41號原 告 鄭文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8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