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32號原 告 鄭文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