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24號原 告 一零四高欣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詠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慕瑩